一说起毒品,你可能想起:鸦片、海洛因、吗啡、古柯、可卡因、毒品大麻,那么现在出来了一款电子烟!
在日常生活中,电子烟似乎已成为不少人青睐的时尚选择。然而,有一种“上头电子烟弹”却暗藏玄机!其含有美托咪酯等成分,有人贩卖牟利算不算贩毒呢?
案件详情
2024年7月间,被告人何某情在利益的驱使下,多次涉足违法犯罪活动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:
7月4日1时许,在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北路的一小巷子内,何某情以每粒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,将4粒“上头电子烟弹”出售给小言及委托小言代买的小雨,通过微信收取小言转账830元。
7月5日20时许,还是在同一地点,何某情以每粒200元的价格将2粒“上头电子烟弹”卖给小言,收取微信转账400元。
7月8日21时许,何某情故技重施,又在此处将4粒“上头电子烟弹”以每粒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言,获得微信转账800元。
7月9日1时许,何某情再次在该地点将1粒“上头电子烟弹”以200元的价格售卖给小言,微信收款200元。
短短几天,何某情通过贩卖这些危险的 “上头电子烟弹”,非法获利2230元。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2024年12月,何某情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何某情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,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遂依法判决:被告人何某情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7000元。
美托咪酯已被纳入毒品管控范围,它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,导致头晕、呕吐、意识模糊等症状,长期使用还可能引发精神障碍,甚至危及生命。何某情明知这些电子烟弹的危害性,却为了一己私利,多次将其贩卖出去,不仅害了他人,也让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贩卖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何某情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,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,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。